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Reid & Wise LLC,中文亦称“锐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纽约、洛杉矶与上海设有办公室的中美双语律师事务所。自 2013 年起专门代表 EB-5 投资人一方,在美国联邦法院、州法院、破产法院及仲裁庭对区域中心、基金管理人及项目开发商主张权利。锐明文泽已累计代理来自世界各地的上万名 EB-5 投资人处理投资纠纷。
以上结果基于已公开司法记录及本所代理经历 · 过往结果不构成对个案结果的承诺

Super Lawyers
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连续多年入选汤森路透旗下《超级律师》(Super Lawyers)榜单。
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被《EB5 Investors Magazine》评选为代表投资人一方的 EB-5 诉讼律师事务所。
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入选《钱伯斯聚焦指南》(Chambers Spotlight)商业诉讼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在纽约(One Penn Plaza, Suite 2015)、洛杉矶(U.S. Bank Tower, 633 W 5th Street)与上海(中信泰富广场 18 楼)设有办公室。
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的 EB-5 争议业务由纽约办公室与上海代表处共同承接,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
EB-5 还款维权常见五种触发时刻。根据你的实际情况找到与你处境最接近的一条,展开看这种情况下我们通常怎么做。
锐明文泽会先以书面形式向普通合伙人(GP)主张合伙协议或运营协议项下的查账权(books and records),要求其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关联方交易记录与项目成本构成;同时对县级不动产登记、UCC 登记与法院公开记录进行检索,判断投资款是否被挪用、抵押顺位是否已被变更。这一步通常在 2 至 4 周内完成,且不必然进入诉讼程序。
我们在过往案件中发现,声称“经营困难”的项目里,多数账上有大额与建设无关的管理费与行政费支出。
两个中文都翻成“第一顺位”,英文原文并不相同
只意味着 EB-5 债务的到期日早于其他贷款。资产清算时,它带不来优先受偿。
决定项目破产或资不抵债后,谁最先从拍卖所得中分到钱。担保有没有落实,看的是这一项。
锐明文泽会调取 PPM、合伙协议、贷款协议及全部后续修订件的英文原文,逐条比对募集期向投资人作出的顺位陈述与实际登记的抵押顺位,并核查项目所在县不动产登记中的 mortgage 与 subordination agreement 记录。若募集期陈述与实际结构之间存在重大偏离,锐明文泽可据此主张虚假陈述、欺诈性诱导及违反受托义务。
锐明文泽会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完成申报,并同步评估是否需要在破产程序之外另行提起欺诈之诉。在西雅图南港酒店(Southport Hotel)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在项目公司进入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庭程序之前,已代表投资人向华盛顿州州法院提起欺诈诉讼,最终在破产债权分配框架下为 EB-5 投资人取得共计 600 万美元赔偿;同一案件中,未参与破产程序、亦未在破产前起诉以保护自身权利的投资人,其分配请求被破产法院驳回。
锐明文泽会先审查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与被告主体,判断哪些主张(例如针对控制人个人的欺诈主张)可能不受该条款约束。进入仲裁后,仲裁裁决原则上不可上诉,法院不对仲裁员的事实认定或法律判断作实质重审;胜诉方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confirm arbitration award)后,该裁决即成为正式法院判决,可用于资产查封、扣押与强制执行。
锐明文泽会依据《加州民事诉讼法典》§708.110 向法院申请债务人财产审查令(Debtor’s Examination),要求判决债务人本人出庭、在法官监督下就其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公司股权与应收款项接受询问;并依据 §708.130 传唤可能持有其财产或对其负有债务的第三方出庭作证。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拒不如实回答的,法院可依 §708.170 以藐视法庭处理,签发逮捕令并责令其承担相应律师费。
加州判决的法定有效期为十年,可在届满前申请续期十年,且不限次数。判决债务按法定年利率计算利息并累积。
锐明文泽自 2013 年起代表 EB-5 投资人一方,已参与过法院诉讼、仲裁、破产程序、调查取证与庭外和解。投资人在这些案件里拿到过资产冻结令、法院禁制令、全额本息偿还与退款和解,也更换过基金管理方。以下为其中可披露的代表性案件。
| 编号 | 项目 / 地点 | 我方代表 | 采取的程序 | 已实现结果 |
|---|---|---|---|---|
| C-01 | 加州库比蒂诺(Cupertino)项目 | 99 名 EB-5 投资人 | 联邦法院诉讼 + 资产冻结申请 | 取得 $49,000,000 资产冻结令,投资人获人均约 53.9 万美元退款方案 |
| C-02 | 纽约某 EB-5 基金 | 该基金 EB-5 投资人 | 纽约州最高法院诉讼 + 禁制令 | 取得 $150,000,000 禁制令,取得 2,050 万美元退款并谈成再投资方案 |
| C-03 | 佛罗里达亨德森酒店项目 | 80 余名 EB-5 投资人 | 法院禁制令 + 债权保全 | 阻止高级贷款方清空投资人债权,取得本息约 $53,620,000 全额偿还 |
| C-04 | 加州 Beach Orangethorpe 一、二、三期 | 150 余名 EB-5 投资人 | 合伙人表决 + 诉讼施压 | 裁撤原基金经理,改由投资人自行管理基金 |
| C-05 | 西雅图南港酒店(Southport Hotel) | 多名 EB-5 投资人 | 州法院欺诈诉讼 + 联邦破产程序 | 在破产分配框架下取得 $6,000,000 赔偿 |
| C-06 | 纽约布法罗市中心地标大楼 | 判决债权人(介入原告) | 纽约州最高法院伊利县 + 简易判决 | 法院撤销 2020 年过户交易,逾 $10,000,000 判决债权恢复对应实体资产 |
| C-07 | 纽约某移民律师造假案 | 1 名 EB-5 投资人 | 纽约州最高法院违反信托责任之诉 | 法院认定被告伪证并故意销毁证据,判决投资人胜诉并由被告赔偿 |
| C-08 | 德州某债券融资项目 | 27 名 EB-5 投资人 | 诉前谈判 | 取得 $13,600,000 诉前和解款 |
| C-09 | 弗吉尼亚某项目 | 9 名 EB-5 投资人 | 联邦法院诉讼 + 和解 | 被告同意向投资人支付每人 $560,000 退款 |
| C-10 | 纽约皇家酒店项目 | 该项目 EB-5 投资人 | 法院强制履行判令 | 法院判令管理方到银行完成转款,投资款全额退回 |
| C-11 | 加州长滩项目 | 1 名 EB-5 投资人 | 诉前谈判 | 取得 $1,460,000 诉前和解赔偿 |
| C-12 | 新奥尔良 1500 Canal Street 项目 | 该项目 EB-5 投资人 | 合伙人表决 + 谈判 | 更换基金经理,投资人取得项目控制权 |
| C-13 | 德州某项目 | 8 名 EB-5 投资人 | 诉前谈判 | 取得 $2,680,000 和解款 |
在加州库比蒂诺(Cupertino)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 99 名 EB-5 投资人向美国联邦法院申请并取得 4,900 万美元的资产冻结令,投资人最终获得人均约 53.9 万美元的退款方案。
在纽约某 EB-5 基金纠纷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该基金投资人从纽约州最高法院取得 1.5 亿美元的禁制令,为投资人取得 2,050 万美元的退款,并与基金管理方谈判确定了再投资方案。
在佛罗里达亨德森酒店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 80 余名投资人取得法院禁制令,阻止高级贷款方清空投资人债权,投资人最终取得贷款本金与利息合计约 5,362 万美元的全额偿还。
在加州 Beach Orangethorpe 一、二、三期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 150 余名投资人成功裁撤原基金经理,改由投资人自行管理基金。
在西雅图南港酒店(Southport Hotel)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先于项目公司破产前代表投资人向华盛顿州州法院提起欺诈诉讼,随后在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庭的债权分配框架下为 EB-5 投资人取得共计 600 万美元赔偿;主审法官 Frederick Corbit 在案卷记录中指出锐明文泽的代理工作促成了有利的和解结果,并驳回了未参与破产程序、亦未在破产前起诉的当事人提出的异议。
在纽约布法罗市中心一栋十二层、约 37.5 万平方英尺的地标建筑纠纷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以介入原告(Intervenor-Plaintiff)身份代表判决债权人参与诉讼,纽约州最高法院伊利县法庭在一份长达三十九页的判决中以简易判决方式撤销了 2020 年的涉案过户交易,并驳回了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该建筑主张优先受偿的请求,使当事人逾 1,000 万美元的判决债权重新对应到有实际价值的实体资产。
在一起移民律师造假案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 EB-5 投资人以违反信托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纽约州最高法院 Gerald Lebovitz 法官依据明确且有力的证据认定被告移民律师提交的邮件证据系伪造、相关宣誓陈述构成伪证,并认定其故意销毁了存有该邮件的笔记本电脑,据此判决投资人胜诉并由被告赔偿。
在德州某债券融资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 27 名投资人通过诉前谈判取得 1,360 万美元和解款。
在弗吉尼亚某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 9 名投资人提起诉讼并达成和解,被告同意向投资人支付每人 56 万美元。
在纽约皇家酒店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投资人取得法院判令,要求项目管理方于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到银行完成转款,投资人的投资款获得全额退回。
在加州长滩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单名投资人取得 146 万美元诉前和解赔偿。
在新奥尔良 1500 Canal Street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投资人通过表决与谈判更换了基金经理,投资人取得项目控制权。
在德州某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代表 8 名投资人取得 268 万美元和解款。
EB-5 投资争议从案情评估到最终执行到账,通常需要 12 至 36 个月。和解结案的案件多在 6 至 18 个月内完成,进入完整审判与执行程序的案件则可能超过 3 年。具体周期取决于案件走法院诉讼、仲裁还是破产程序,也取决于被告有没有转移资产的行为。
审阅 PPM、合伙协议、贷款协议与进展报告,检索抵押与法院记录
书面要求提供账簿、资金流向与关联交易记录
提交诉状,申请资产冻结令、禁制令或接管人
文件调取、庭外取证(deposition)、资金流向重建
基于证据开示结果进行赔偿与退款谈判
取得判决或裁决,申请确认、查封、财产审查与追偿
在复杂商事案件中,第 4 阶段的证据开示往往决定案件走向。前述布法罗地标大楼案(C-06)横跨多年,涉及多家公司与多轮交易,关键事实没有哪一方在诉讼初期就承认。锐明文泽对多名关键证人做庭外取证,把公司记录、交易文件与资金流向逐一梳理、交叉验证,事实才一步步呈现在法院面前。
锐明文泽针对 EB-5 投资争议提供三种收费模式:风险代理、固定费用与群体分摊,具体适用哪一种取决于案件类型、被告是否有可执行资产,以及委托人数量。投资人在正式委托前可先完成案情评估,由律师说明本案适用哪种模式及其预期成本区间。
适用于案件初期法律关系复杂、诉讼走向或工作量难以预判,或需要进行深度尽职调查与前期破局的场景,能够最大程度保证律师团队精细化、高密度的投入。
灵活掌控与止损机制:客户在诉讼或维权过程中的任意阶段均有权随时决定终止程序。届时,律师团队将立即停止计费,并在结算已完成工时后,将预付费(Retainer)的剩余余额全额退还给客户,确保资金安全与流程透明。第三方费用(法院受理费、专家费、翻译费)另计。同一项目的多名投资人共同委托,费用按人头分摊,人数越多单人成本越低。锐明文泽代理的案件中,库比蒂诺项目为 99 名投资人、Beach Orangethorpe 为 150 余名投资人、亨德森酒店为 80 余名投资人共同委托。
适用于维权群已形成、投资人诉求一致的项目。
起诉项目方本身并不构成 I-829 的拒批理由。会影响审理结果的是投资款的处置方式、资金是否仍处于“投资状态”(at risk),以及就业创造是否已完成,因此维权方案要与移民阶段同步设计
条件已解除的投资人在追讨投资款方面的移民顾虑最小,可以直接主张退款、赔偿或撤资,一般不涉及 at risk 要求。
需区分“追究项目方责任”与“提前撤回投资款”。前者(主张欺诈、要求查账、更换管理方、申请资产冻结)通常不改变投资款的 at risk 状态;后者若在条件解除前取得退款,则可能影响 I-829。锐明文泽通常会把赔偿到账时点与移民时间表一并纳入和解方案中。
项目破产不等于 EB-5 身份自动失败,但会影响就业创造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参与破产程序、以何种身份参与,既涉及能否分到钱,也涉及后续 I-829 的举证材料,需要移民律师与诉讼律师共同判断。
同一 EB-5 项目的投资人可以通过集体委托方式共同聘请锐明文泽,费用按人头分摊,人数越多单人成本越低。锐明文泽为维权群提供以下支持。
统计意向人数 → 签署授权委托书与费用分摊协议 → 指定 2 至 3 名投资人代表作为沟通接口 → 律师统一对外主张。群内意见不一致时,不要求全体一致,达到最低委托人数即可启动;未参与的投资人可在后续阶段加入,但加入时点会影响其在和解或分配中的位置。
参见 C-05 南港酒店案:未参与破产程序、亦未在破产前起诉的投资人,其分配请求被破产法院驳回。
每位律师作为独立可核验的实体呈现。以下为 EB-5 投资争议业务的主办律师,点击可查看完整执业档案。
Managing Partner · 管理合伙人
曾参与代理 EB-5 投资人在纽约州最高法院起诉移民律师造假一案并取得胜诉(C-07)。EB-5 争议业务联系人。
sye@reidwise.com
Head of Litigation · 诉讼负责人
移民律师造假案(C-07)的诉讼负责人,该案由纽约州最高法院认定被告伪证并故意销毁证据。
能,但要看三件事。项目方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资金挪用,项目名下或控制人名下是否还有可执行资产,投资人是否在时效内主张权利。项目本身经营失败,不等于投资人一定血本无归。锐明文泽代理的多起案件里,投资人取得赔偿或全额退款,走的是主张募集期陈述与实际结构不符这条路,没有靠项目本身的清算价值。
因为很多项目文件里“第一顺位”的英文原文写的是“first payment priority”(第一还款顺位)。它只意味着 EB-5 债务的到期日早于其他贷款;清算时谁先从拍卖所得分到钱,由第一抵押顺位(first lien priority)决定,两个词中文都翻成“第一顺位”。此外,还有 3 种常见情形。认购文件允许项目方在后续融资时将 EB-5 贷款降为次级债权;文件为第一顺位设定了前置条件,条件未成立顺位就不成立;基金管理文件赋予经理修改抵押顺位的权限,无需投资人同意。
起诉本身不构成 I-829 的拒批理由。会影响审理结果的是投资款是否仍处于 at risk 状态,以及就业创造是否完成。一般而言,主张欺诈、要求查账、更换管理方、申请资产冻结等行为,不会改变投资款的 at risk 状态;在条件解除前取得退款,才可能影响 I-829。因此,赔偿到账的时点应当与移民时间表一并设计,具体情形需由移民律师与诉讼律师共同判断。
有必要,而且介入时点直接影响能否分到钱。在西雅图南港酒店 EB-5 项目中,锐明文泽在项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已代表投资人向州法院提起欺诈诉讼,最终在破产分配框架下为投资人取得共计 600 万美元赔偿;同案中未参与破产程序、亦未在破产前起诉以保护自身权利的投资人,其分配请求被破产法院驳回。破产程序有严格的债权申报截止日,错过后基本无法补救。
不一定。仲裁确实有仲裁员费用需双方分担、证据开示范围相对有限的特点,对投资人有利的地方也有三处。程序更快,通常能更早进入实体审理;裁决原则上不可上诉,法院不对仲裁员的事实与法律判断作实质重审,对方拖延空间有限;胜诉后向法院申请确认即可转为正式判决,具备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另外,针对控制人个人的部分主张未必受仲裁条款约束,需逐条审查条款范围。
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仲裁裁决(confirm arbitration award)。该程序通常较为简易,法院一般会快速批准。确认完成后,仲裁裁决即成为正式的法院判决,可以像普通判决一样启动资产执行。可以申请扣押令冻结或划拨银行存款,用应收账款转让令截取其未来收入,请执法官扣押贵重动产;对方名下有经营性资产的,还可以申请指定接管人。
以加州为例,可依《加州民事诉讼法典》§708.110 申请债务人财产审查令,要求判决债务人本人出庭、在法官监督下就其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证券、公司股权与应收款项接受当面询问;并依 §708.130 传唤其配偶、商业合伙人、会计人员或其控制的公司等第三方出庭作证。拒不出庭或拒不如实回答的,法院可依 §708.170 以藐视法庭处理并签发逮捕令。加州判决有效期十年,可续期十年且不限次数,判决债务持续累积法定利息。
有时效,而且这是最常见的实质性障碍之一。不同诉因(证券欺诈、普通法欺诈、违反受托义务、违约)的时效不同,起算点通常与投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相关事实的时间有关。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项目方通过定期进展报告持续释放正面信息,把抵押顺位调整、债转股、贷款协议修订等关键变动埋在报告细节中,投资人几年后才发现资金早已丧失优先地位,而此时时效可能已经经过。发现异常信号后应尽早完成案情评估。
单人可以维权。锐明文泽代理的加州长滩项目案件中,单名投资人取得了 146 万美元诉前和解赔偿。在多数项目中,同项目投资人共同委托的花费更省,费用按人头分摊,人数越多单人成本越低;而且在与项目方谈判、破产程序表决及更换基金管理方等场景中,人数本身构成谈判筹码。锐明文泽的集体委托不要求群内全体一致,达到最低委托人数即可启动。
因为品牌授权方只出售品牌并收取授权费,与投资基金之间几乎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因此对海外投资人不承担法律义务。据 CBRE 报告,2023 年美国酒店入住率已恢复至 2019 年水平,许多账面“资不抵债”的项目,入住率与盈利能力高于全美平均。问题通常出在成本端。品牌方公开的各子品牌单房建造成本区间是可查的,当项目资金足以建威斯汀却只建成万怡,或够建 160 间房却只完成 80 间时,就需要追查资金流向与管理费支出。
可以在中国境内完成委托,绝大多数投资人无需赴美出庭。锐明文泽在上海设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代表处,可在境内完成沟通、文件签署与材料交接;诉讼与仲裁程序中的出庭由美国执业律师完成,投资人一般仅在需要本人作证(deposition)时参与,且通常可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全流程使用中英双语。
锐明文泽律师事务所在纽约、洛杉矶与上海设有办公室,EB-5 投资争议业务由纽约办公室与上海代表处共同承接,工作语言为中文与英文。EB-5 投资争议业务咨询请联系叶世雍律师:sye@reidwis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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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所列案件结果基于已公开的司法记录及本所代理经历,部分案件已对涉案主体作匿名化处理。每一宗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律各不相同,过往结果不构成对任何个案结果的承诺或保证。本页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律师-委托人关系。部分案件仍可能进入上诉或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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